|
自2006年5月1日起,使用牡丹卡在工商银行允许的商户范围内(即除去购房、购车、批发等商户)刷卡消费,牡丹国际信用卡每消费1元人民币或1港币积1分、每消费1美元积8分、每消费1欧元积10分;牡丹贷记卡、信用卡每消费1元人民币积1分。
使用牡丹卡刷卡消费累计的积分,可参加丰富多彩的牡丹卡促销活动,换取年费、国航里程或其他活动奖品。
一、总的定义及原则 1、个人客户积分系统 个人客户积分改变当前的以卡片为单位提供积分服务的方式,通过在核心银行系统内建立个人积分子系统,以个人客户信息号为单位提供积分服务,将灵通卡、理 财金卡、信用卡的中间业务积分、消费积分及渠道积分累计在一起,体现一个客户在银行只有一个积分的原则(联名积分除外)。 2、商务卡积分系统 商务卡客户积分通过在核心银行系统内建立商务卡积分子系统,在提供积分服务时兼顾持卡人和单位两方的利益。 二、积分移行规则 1、新积分系统投产时,原信用卡积分平台的历史积分将按照1:1的比例移行至新积分系统,灵通卡、E时代卡、理财金卡的消费积分和电子银行的积分不移入新积分系统。灵通卡积分保留在原积分系统,不做移行。 2、一般(全部)消费积分移入综合贡献积分(1:1比例);特定活动积分移入特定活动5积分(1:1比例);联名积分移入联名积分(1:1比例)。 三、积分累计与采集 1、累计积分的卡种包括牡丹国际信用卡、牡丹贷记卡、牡丹准贷记卡,包括商务卡和个人卡,国际借记卡、专用卡不累计积分。 2、只采集消费积分,中间业务、渠道积分暂时不采集。 3、消费积分采集的原则不变,即对商户手续费率在XXXX以上(即除去大额购房、购车、批发、公益、特定B2C等商户)的消费交易累计积分。 4、网上B2C交易,国际信用卡累计积分,人民币卡暂不累计积分。 5、本行交易根据银行商户特约档案判断是否累计积分;跨行交易根据商户MCC码(详见《不累计积分商户类别清单》)判断是否累计积分。原则同现有积分累计原则。 6、消费积分累计的标准不变,即每消费1元人民币或1港币累计1分、每消费1美元累计8分、每消费1欧元累计10分。 7、积分增加的生效时间为T+1日,积分减少、兑换、调整的生效时间为实时。 四、积分兑换 1、本次综合贡献积分采集起始日期为2007年1月1日,采集截至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;兑换起始日期为2007年1月1日,兑换截至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。特定积分、联名积分由各分行自行确定。 2、总行提供的礼品包括旅游产品和国航里程。信用卡年费暂时不提供系统自动兑换(可通过柜面人工处理兑换)。 3、开通网上银行、电话银行、柜面、POS、自助终端和个人营销系统六种兑换渠道。 五、积分转移 同一客户的上期综合贡献积分可向本期综合贡献积分转移,转移折扣率设置为50%; 同一客户的总行级特定活动积分可向其综合贡献积分转移,转移折扣率设置为50%; 同一客户的综合贡献积分可向其商务卡的综合贡献积分转移,转移折扣率设置为100%; 同一商务卡的上期综合贡献积分可向本期综合贡献积分转移,转移折扣率设置为50%; 同一商务卡的总行级特定活动积分可向其综合贡献积分转移,转移折扣率设置为50%; 同一公司不同商务卡同类型积分之间可以进行转移,即综合贡献积分转综合贡献积分,总行级特定积分转总行级特定积分,分行级特定积分转分行级特定积分,转移折扣率均设置为50%。 六、信用卡积分业务的变化 1.积分名称变化,一般消费积分变更为综合贡献积分,不同时间段又分为本期综合贡献积分和上期综合贡献积分。 2.以客户为对象显示客户名下所有卡片的总积分,区别以前以卡片为单位显示积分。 3.对账单格式发生变化,对账单将显示综合贡献积分、特定1-6积分、联名积分的内容。 4.积分累计的期限和有效期改变,累计期限以自然年为单位,兑换期限顺延半年或一年。例如本次投产后积分采集期间为2007-1-1至2007-12-31,兑换期间为2007-1-1至2008-6-30。 七、其它相关规定 1.XXXX年X月X日后,有可能将客户E时代卡、理财金卡的中间业务类积分、消费积分和渠道积分纳入; 2.综合贡献积分的有效期以自然年为单位,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,过期自动转为上期综合贡献积分,并在积分有效期到期日清零。 3.投产前的历史积分,各分行/发卡机构通过开展积分兑换、抽奖等活动,于2008年6月30前清理完毕,否则系统将自动清零。 4、95588牡丹卡专业座席无法在线进行客户积分的查询及业务受理工作,如果客户要求进行积分查询或兑换的,直接通过电话银行自助语音、网上银行及柜面等渠道办理以上业务。
(阅读次数:)
|